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果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五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会后由纪委有关同志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六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七条 根据全委会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或有关方面的同志可以列席全委会。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事项的范围:
(一)选举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
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意见和办法。
(三)分析研究学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五)审议通过纪委决定、决议,研究讨论向学校党委行政、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和答复。
(六)研究决定有关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等情况的处理意见,依据职能权限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七)讨论研究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研究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九)纪委书记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委会议题由纪委委员提交,纪委办公室负责汇总,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审议决定。
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纪委办公室在全委会召开之前通知每位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议。讨论议题时,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题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全委会应当做到有议有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委员对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全委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全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批准执行的,应当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全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
根据分工由其他单位执行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议题如与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定决议不得擅自发布或扩散。如有违反规定的,学校纪委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