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纪委委员)。
纪委委员在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基层单位(以下简称联系单位)工作。
第三条 基层单位包括二级学院、部门、校有企业等。
第四条 纪委委员通过联系单位,及时掌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监督联系单位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的职责
(一)监督联系单位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
及学校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联系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联系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三)适时列席联系单位党政联席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会议,参加联系单位党风廉政活动,听取师生意见,向联系单位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纪委委员联系工作的要求
(一)纪委委员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联系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纪委委员每学期至少深入一次联系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走访等形式进行监督督。
(三)纪委委员应协助学校纪委开展对联系单位的谈话函询和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联系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纪委委员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纪委委员通报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纪委委员提出的有关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纪委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6日学校纪委印发的《常州工学院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制度(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