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纪发(1993)11号文件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及省高工委苏委高(1994)11号文提出的廉洁自律“七条要求”,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不准个人在职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动用院内房舍、资金、设备、物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等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准本人直接参与配偶、子女、亲友所办实体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指定院内有关部门购买其配偶、子女、亲友所经营的商品,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进行商品的推销。
二、院级领导因工作需要,经过组织批准在校办产业中兼职的,不得从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如确因兼职工作出色,使企业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可给予适当奖励。中层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可打入工作量。在合资企业中兼职的,可以领取报酬,但不得直接归个人所有,可给予适当奖励,其余作为学院基金。不准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无偿非法持有股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去收集股市信息、从事股票买卖活动。
四、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属单位和部门赠送的“红包”,也不准以改善部门人员福利为名,向下属单位、部门收取和索要钱物。
五、不准利用职权在公派出国、入党、提干、入学、就业、职务及职称晋升等方面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属谋取私利或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六、不准在日常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档娱乐消费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子女、亲友买房或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全体中层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望大家对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违反本规定的,则按本规定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本规定解释权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若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