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关于纪检监察信访实施有关公文的规定

时间:2014-05-31浏览:1998

                                              常州工学院关于纪检监察信访实施有关公文的规定
                                                            常工纪[2009]3号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现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工作。为确保我校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现根据中纪委编制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公文与业务流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就实施纪检监察信访有关公文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公文为:《信访通知书》和《信访监督建议书》。
二、信访公文的适用范围:
1、《信访通知书》的适用范围。
非立案性质的信访件(立案性质的信访件使用公文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行规定执行)。纪检监察部门接信访件后,为查清有关事实,需要信访涉及对象作出书面说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填写《信访通知书》。
2、《信访监督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对信访件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清楚后,对确需给予组织提醒、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填写《信访监督建议书》。
三、发送程序:
1、《信访通知书》的签发送达程序。
在信访件的核查中,信访承办人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适用范围,认为需要使用该公文的,填写《信访通知书》,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纪委书记审批签发,信访承办人应按规定及时将该公文送达当事人签收。
2、《信访监督建议书》的签发送达程序。
在信访件的核查结束后,信访承办人根据事实及本规定所明确的适用范围,认为需要使用该公文的,填写《信访监督建议书》,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涉及对象为中层以下干部的,由纪委书记审批签发;如果涉及对象为中层干部,或为二级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的,在征得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纪委书记签发。信访承办人应按规定及时将该文书送达当事人签收。
四、对应受信访公文当事人的要求:
1、收到《信访通知书》后,涉及对象应积极配合,在所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
2、收到《信访监督建议书》后,涉及对象应按要求积极落实,并在所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作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所涉信访公文的实施和对本规定的解释,并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保密纪律。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